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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款期缩短,投资款再部署---移民局EB-5新政策手册的热点问题及影响

发布者:上航移民市场部     发表时间:2017-08-01 16:41:45    浏览量:8149 次

美国当地时间2017年6月14日,美国移民局对EB-5的政策手册、也被业内称为审案备忘录,打了一个新“补丁”,对细节做了一些修订。这一版修订,其实和2年前、2015年8月10日,移民局发布的那个备忘录修订版的草稿,要点差不多。

而且这一修订,马上就执行,对已经递案、甚至已经获得有条件绿卡的投资人,有直接的影响。

业内已经出现一些解读了,老肖就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,聊聊几个重要细节。


移民局政策手册/备忘录有啥用?


老肖之前多次讲过备忘录,考虑到有新朋友,加上老肖口号是“让移民之路更简单”,所以扯几句基础内容。

移民局的Policy Manual审案备忘录,就是在法律框架下,对法案具体审核环节的具体解读,给移民官审案以具体指导,也给了行业明确标准,对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、以及随着时代变化出现的新情况,做了及时的应对。

所以,你当他是咱们天朝最高院出的《司法解释》就好了。

备忘录时不时会更新,有时候还特别重要。

因为法律制定非常粗线条、而且与时俱进比较困难,所以备忘录就很有必要甚至很重要。比如2013年5月30日的备忘录,就是特别重要的一个版本。

2016年11月30日那个版本,也比较重要,算是集大成吧。老肖做过概括导读,具体见《美国移民局EB-5政策手册解读~最新宝典的快速索引!


关于还款期缩短


众所周知,EB-5法案要求投资资金必须“一直置于风险之中(At Risk)”。这个持续时间,一般默认是直到解除有条件绿卡限制、拿到永久绿卡才能还款。

但是,这个早期规定,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。最近3年EB-5递案量暴增,移民局人手短缺、手忙脚乱,现在人力重点都放在I-526的审核、以及I-924的审核上,造成I-829审核期特别长。长到让人发指!

目前审核期长达近30个月!

当然这个数字还在变,可是只见变长、几乎不见缩短啊!

如果还是坚持I-829获批后才能还款,加上当前漫长的排期,还款将遥遥无期。

业内一直有呼声,认为只要在递交I-829之后、并且创造了足够就业,投资款就完成了使命,没有必要继续放在项目之中。而且也造成了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困难---有些项目,可能已经结束,或者不再需要投资款。还给了一些就是想延迟还款的项目方以拖延借口。

移民局对此,从没有态度、到不反对、到直接写进备忘录,差不多也经历了2年的时间。好在这一天终于来了····

移民局怕表述不清楚,在备忘录中多处说明这一点:

111.webp.jpg

(以上见USCISPM,Volume 6 – Immigrants,Part G – Investors,Chapter 5 – Removal ofConditions)


这一改变,对于投资人的好处就是:

  • 不管有没有排期,递交I-829后、投资款移民局就不管了,也就是“可以”还款了

  • 从目前的情况看,新备忘录出台后,返还投资款的周期,可以缩短了近30个月、也就是2年半以上

  • 如果没有排期的情况下,5年后“应该可以”还款了。(5年是贷款的习惯期限)

当然,老肖需要提醒:

移民局并不涉足项目细节;关于投资---还款,这是投资人和项目之间的事情;移民局不参与、不规定、不强制还款事宜。

所以,投资人递交I-829以后,项目方肯不肯还款、有没有足够资金还款,一要看具体项目协议,二要看到期后项目具体的资金状况,三要看项目方的处理态度。

关于资金再部署


新版政策手册,还对资金再部署做了明确的说明。这一点其实在2015年8月的草稿中,也已经提了出来。但因为是草稿,所以并未获得业内普遍重视。

根据新的政策手册:


222.webp.jpg

大意就是说,如果项目完成、贷款到期等原因,NCE创造了足够的就业、也已经收回投资款了,资金仍需要“置于风险之中”,需要再部署到类似行业或其他类型的实体中。并且提出一些细节要求:

333.webp.jpg


资金再部署这一要求,现在尘埃落定,确定执行了。

老肖认为,这一点对项目和客人的影响有几个:

因为中国大陆目前排期较长,JCE项目有可能出现因为资金收回、结束、售罄等原因,在投资人递交I-829之前,就不再需要NCE的资金的情况,返还投资款。

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,NCE需要决定如何部署收回的资金---既要基本安全,还要符合At Risk的要求。

决定再部署到什么用途、谁来决定,每个EB-5项目不同。在常见的情况下,在一个为投资目的建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,一般是GP(一般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,在EB-5中多由区域中心担任)代表企业进行初期投资,如果投资环境有变化、要选择新的投资标的,一般需要召开LP(有限合伙人)大会,GP把推荐的投资标的项目介绍给所有LP,所有人根据章程规则投票,满足一定的票数后,按照结果执行。当然,有限合伙企业中,GP的权利一般是比较大的。只是对于这种再投资情况,到底GP决定权多大、合伙人选票权利多大,要看运营协议等里面的具体约定。

有些项目,之前对于再部署没有明确处理方式,现在可能要补充类似文件了。LP还需要了解此类具体情况。


资金再投资如果成为常态,就会出现几个常见问题:

  • JCE要不要把资金还给NCE?什么情况下移民局认为在JCE中仍然符合At Risk要求?
    ---老肖觉得这要看JCE和NCE的借款协议,但至少目前看来JCE如还款不会对投资人I-829造成影响,当然具体要看项目细节。实践中会有一些变化。


  • 如果JCE还款了,NCE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项目,又符合要求、又不置于风险很高?是不是可以有抵押担保?
    ---应该还是和EB-5对NCE的要求一致;具体要看实践。


  • 如果NCE已经创造足够就业。资金再部署到的新实体,要不要创造就业?
    ---应该是不需要的。


  • GP有多大的权利?怎么保证GP会维护LP的权利,而不是为了利益将资金滥用?

    ---老肖投资人要看相关协议中的条款,避免自己蒙在鼓中,保护自己的权益。


  • 有些做法是资金部署给同一个JCE开发商的其他类似项目。好不好具体看了。


  • 有些项目,尚未考虑到资金再部署问题、未做具体明确。在新的审案手册要求下,这个可能需要区域中心准备起来了,比如补充类似的文件。
    ---老肖建议投资人也要仔细了解具体文件的处理方式。

上面这些问题,现在尚不能很好的明确,也是具体项目具体对待了。


老肖之前有篇关于还款处理的文章,有兴趣的不妨看看:EB-5投资款,怎么还?》及《EB-5永久绿卡还没拿到,项目已收回投资,资金怎么处理?这些处理办法行不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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